公告 XXXXX商贸城(集团)有限公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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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公司代理贵司位于北京市XX区北站东一路57、59号的销售点,现我司于2015年4月3日撤场,因无法与贵司法人代表取得联系,将办公家具及设备代为保管,望对方与我司联系结清费用进行交接。
XXX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
2015年4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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