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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
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乐金电子(中国)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,出票行为中 国银行海南分行椰树门支行,收款人为乐金电子(中国)有限公 司广州分公司,票号为D/0/B/1 03570580,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3(x)000.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,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 告,本院决定受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 (2009)龙民催字第2号 九十五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,利 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,否则,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,宣告 上述票据无效。在公示催告期间,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。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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