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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
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

当事人内蒙古瑞益商贸有限公司等53户企业,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,经我局立案调查,现已调查终结。根据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,2018年4月29日我局在《鄂尔多斯日报》第15973期发布 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公告,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,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、申辩、举行听证的权利。在法定期限内,当事人内蒙古瑞 益商贸有限公司等53户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三 十六条之规定,我局依法作出吊销内蒙古瑞益商贸有限公司等5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。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,其经营资格终止,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,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。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,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,无法直接、邮 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,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 达。我局将吊销企业名单公示在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网(http://www.zge.gov.cn/),请企业自行上 网查询。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鄂尔多斯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或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;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 特此公告 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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