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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劳动合同公告
解除劳动合同公告
根据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及公司规章制度有关 规 定 ,由 于 李 美 莲( 女 ,身 份 证 号 为 1527281988XXXX0023)、张 璐(男 ,身 份 证 号 为 1502221990XXXX6212)、刘 鑫(男 ,身 份 证 号 为 1528251987XXXX2737)、任 富(男 ,身 份 证 号 为 1526251995XXXX2014)、梁元普(男,身份证号为 1527011994XXXX0310)长期不回到岗位工作,也未办 理任何手续,我公司将与其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关系。 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,限当事人在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 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相关手续,逾期不办理者我公 司按本人自动离职处理,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 本人承担。 特此公告 内蒙古东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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