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友武(身份证号码:513027 197209173610)先生: 本人于2014年3月7日与你签订 了《天府广场国际商贸城及染 坊街改造工程A区精装房装饰 装修工程合作协议》,但您迟 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,时 至今日,你仍未履行,而且无 法联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你的 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;因无 法联系,现我依法向您告知: 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。望你自 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内与我 联系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 宜,如你置之不理,逾期我将 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。
通知人:李朝玖
2016年6月30日